如何使陶片放逐法確切地達成安定城邦與政體的目的? 98114219 政三B 陳冠妤
陶片放逐法是雅典民主制度中為了保護民主體制不受到破壞且維持整體城邦公民的平等所設制的法律,每年召開公民大會時公民將他認為可能危害民主制度的人之姓名寫於陶片上,達到一定數量即將此人放逐十年,保留其公民權與財產權,期滿即可恢復其權利。
一個良好完善的城邦,公民的素質是最重要的關鍵,然而由何人統治城邦,領導城邦眾人處理公共事務才是對城邦而言最好的發展呢?是由富人統治、貴族統治還是由有品德的人統治才是最好的呢?亦或是由三種兼備的人來統治呢?不論在何種體制下這都將是難以釐清的問題,但為了維持安定的城邦與政體以及顧及所有城邦公民的共同利益,平等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因素,公民中的素質、才德甚至財富都趨於平等,才能使得整體城邦公民不出現太大落差,以至於造成城邦政治體制不穩定,因此透過陶片放逐法篩選不適合居於城邦的公民以達成城邦的安定,但實際執行陶片放逐法卻容易成為不同立場或黨派用於剷除異己的手段,因此為使陶片放逐法順利運行於實際政治體制下達到其原始目的,應當防止城邦中存有私心之公民使用此法達成其私利,為達此目的必須嚴格控制陶片放逐法的使用,不能任意使用此法,若必須使用時,在公民投票前,公民大會可以召集城邦中素有名望與中立之人士共同討論是否對某人使用陶片放逐法,增加多元議論空間,使陶片放逐法用於使城邦平衡的目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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