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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許依凡(Hsu, I-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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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2日 星期六

如何使陶片放逐法確切地達成安定城邦與政體的目的?



如何使陶片放逐法確切地達成安定城邦與政體的目的?   98114219 政三B 陳冠妤
      陶片放逐法是雅典民主制度中為了保護民主體制不受到破壞且維持整體城邦公民的平等所設制的法律,每年召開公民大會時公民將他認為可能危害民主制度的人之姓名寫於陶片上,達到一定數量即將此人放逐十年,保留其公民權與財產權,期滿即可恢復其權利。
     一個良好完善的城邦,公民的素質是最重要的關鍵,然而由何人統治城邦,領導城邦眾人處理公共事務才是對城邦而言最好的發展呢?是由富人統治、貴族統治還是由有品德的人統治才是最好的呢?亦或是由三種兼備的人來統治呢?不論在何種體制下這都將是難以釐清的問題,但為了維持安定的城邦與政體以及顧及所有城邦公民的共同利益,平等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因素,公民中的素質、才德甚至財富都趨於平等,才能使得整體城邦公民不出現太大落差,以至於造成城邦政治體制不穩定,因此透過陶片放逐法篩選不適合居於城邦的公民以達成城邦的安定,但實際執行陶片放逐法卻容易成為不同立場或黨派用於剷除異己的手段,因此為使陶片放逐法順利運行於實際政治體制下達到其原始目的,應當防止城邦中存有私心之公民使用此法達成其私利,為達此目的必須嚴格控制陶片放逐法的使用,不能任意使用此法,若必須使用時,在公民投票前,公民大會可以召集城邦中素有名望與中立之人士共同討論是否對某人使用陶片放逐法,增加多元議論空間,使陶片放逐法用於使城邦平衡的目的上。


假如良善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貴之人全都居住在同一城邦,是不是其中某種人可以要求統治權,抑或無人可提出這樣的要求? 亞裏斯多德的答案?


政三B 98114203 高曼華

  當良善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貴之人此三種人分別為少數,與少數人相連結之後,他們無一種人有理由要求統治權,因為多數人加總時不論在財富和德行上都能夠大於少數人,所以其任一種人要求統治權時,其理由都是不正確的。即在這三種人皆為少數且多數人集合後是更富有和更優良的狀況下,亞氏否定了任一種人提出統治權的要求。 

  但同時亞氏探討了另一個相反的狀況,若出現了有一個人或大於一個人之少數人在能力和德行上的加總大於其他多數人時,又該如何處置?我認為亞氏在文本中並無明確回答,而是用陶片放逐法加以回應。當人們放逐在財富或德行方面特別突出之人,那麼此種人又如何能提出統治要求呢?所以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以上兩種狀況之結果為根據文本內容討論的,在第一種情況中,由於多數人不論哪方面的加總皆能大於此三種人任一種,所以若他們提出統治權要求是不正當的,因此否定其要求統治權便無疑義。然,對於文本上以陶片放逐法回應之第二種狀況,是否其背後還有更深一層的含義?在第二種狀況中,亞氏沒有給定一明確之答案,反而是以陶片放逐法加以回應,我認為其透露出亞氏並無意否定優秀的少數人提出統治權之要求,但透過陶片放逐法闡明了多數人的勢力後,只能得出否定的結果。所以對於此種狀況,亞氏雖否定優秀少數人對於統治權的要求,但並不是其真正的本意。

明知大多數同胞無力自治,適合掌權的才德兼備之人極為罕見,如何說服眾人信任那極少數的優越之人掌權?困難何在?



明知大多數同胞無力自治,適合掌權的才德兼備之人極為罕見,如何說服眾人信任那極少數的優越之人掌權?困難何在? (98114243 陳志豪)

        在亞里斯多德的理論中,在某一類城邦中,並非一切的好公民都是善人,只有其中獨自或共同領導(正在領導或有足以能充當領導的才德)並執行公務的人們,及政治家們,他們才必須同時具備好公民和善人的品德。
        因此,亞里斯多德認為在此類的政體下,要說服眾人信任那極少數的人掌權的困難如下:自由人或公民集團中的普通公民,既缺乏財富也不具備才德,如果讓這種人掌權,並無法發揮任何的作用。因為他們缺乏正義也不夠明哲,犯點罪過和錯誤是在所難免。但假如讓這些人都無法獲得一些權利,例如:一個城邦中大多數的人都被屏除在公職之外,這與在城邦內擁有許多的敵人沒有什麼不同。另外,就算是人們根據才德推選出領導人並要求要領導公民團體,他所創立的城邦或制訂的法律究竟是為了善人們的利益,還是為了多數的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亞里斯多德所提出的解決辦法就是:讓普通公民或自由人參與議事和審判的工作。他們將平民群眾合為一個集體,給予他們兩種權力:()選舉執政人員,()在執政人員滿任之時,由他們審核執政人員的政績。因為以他們個人的能力而言,是無法勝任官職的,但他們一起集會的時候,所具備的觀察是相對較好的。這種作用和執政人員的職能相配合,對城邦將產生較好的效益。
        但這又產生某些困難:()需要專業知識的情況,平民只是業餘並非專業,所以將選舉和審查行政功過交給平民是有爭議的。()平民(素質較低)得到的審議權力實際上卻高過高尚品德的人們(賢良)所擁有的行政職務的權力,這是荒謬的。然而,這些責難是不恰當的,因為這樣的平民政體在這方面的處理是適當的。根據現行制度,權力實際上是由公審法庭或議事會或群眾的整體所掌握,任何個別的一位群眾陪審員議員公民大會的會員是控制不了全部權力的,每一成員只是法庭或議會或大會整體中的一個部分。所以,公民大會或議事會或法庭這些由平民群眾所組成的權力高於那些賢良所任的職司是適當的,也符合正義的。
        因此,我認為雖然說服眾人信任那極少數的優越之人掌權有其困難的存在,但是亞里斯多德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是平衡了當時社會兩派的權力,並且捍衛了兩方的權益及保護了社會的公平性及正義。

如何使統治者守法?亞里斯多德所稱的「法」是什麼?


 98114222     湯琮詳  
 
  我認為要使統治者守法,其徵點不在統治者身上,而在法,亞氏認為經公正制定的法律應是最後主權者,任何一個人都只能針對法律所不及之個別事項作選擇,所以我認為在使統治者守法之前,應該要先有一套為德智兼備的立法者所制定的公正法律,至於這樣的法是什麼?我在第二個問題會回答。

   有了公正的法為基礎之後,為防止統治者不遵守,還須採取一些限制統治者的手段,我們應該要給予人民兩項權利:1.選舉統治者2.在其任期屆滿後由人民審查其行政的功過。這裡必須要注意的一點:人民在審查時是要聚眾討論,而非各自決定。這兩項權利是德智兼備的立法者在立法時就必須明訂的。

  亞氏曾提及法律為統治者憑藉來掌握權力防阻侵犯者之規律,由此我們可以了解到其實法律也是統治者掌權的依據,所以統治者如果任意破壞法律的話,那其統治地位亦會受到動搖,所以如何使統治者守法?我覺得最終關鍵便是需要一個獨立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賢人來制定一套為公民都能接受、採納的法律,並交由眾人去共同審查統治者。


在討論如何使統治者守法之後,我們就要開始討論亞氏所稱的法到底為何?


   我認為亞氏所稱的法如果單由他在本書中字面上描述的意義為:已存在的法律為眾人服從與同意且這法律本身是良法。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已存在的法律為德智兼備的立法者所制定的,而非由人民自行決定的法律內容。但在卷三中,我覺得亞氏所謂的法有一種目的,所以我認為要了解亞氏所稱得法還得從是亞氏心目中的良法下去探討:

  良法的定義其實亞氏在卷三中有所提及,在卷三中,我們看到亞氏所稱法律的實際意義是指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亞氏認為所謂善德乃為城邦中最重要的,也是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真正名符城邦之實的地方乃訂有良法實行善政並操心全邦人民一切善德與惡行。假使城邦中的法律並非以善德為最終目標,那這樣的法律也只是人民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臨時保證而已。

  而若要說善德為法最終目標的話,那正義或可稱之為法的核心價值,而正義包含了真正公平分配的概念,亞氏有提到:正義的分配是以應該付出恰當價值的事物授於相應收受的人。我認為亞氏所稱的正義的分配是指針對城邦中人的善德而不是就其身分或財產作分配。所以一個良法所要包含的是在正義的分配之下對於善德的最佳保障。

   在討論完亞氏的良法之後,我們可以從中得知,雖然由一個賢能之人來治理城邦亦可能達成上述的正義與善德,但亞氏還是認為一個好的法律會比一個賢能的統治者還好,因為賢能之人可遇不可求,而且只要是人,多少還是會帶有欲望,而法律則是能除卻一切欲望並永遠站在理智這一方。同時在卷四,亞氏也提出法律是因應政體而生,各個政體的不同,其法律也不盡相同,這代表的是只要法律不違背正義與善德,那在某總程度上是能有所變化的,能夠適應不同城邦的不同人民。
  
   因此,我認為亞氏的法,除了字面上描述的意義之外,同時也是一種達成最佳政體這個目的所需的必要規則

按亞里斯多德的政體學說,為什麼最可行的最優政體必定是混合政體?如何創建混合政體?

政三B  98114231  蔡家銘

此問題先從何為混合政體開始談起,何為亞里斯多德心中的混合政體?亞里斯多德的混合政體,是必須建立在一個擁有大多數的中間階層的基礎之上,若人數過少,那將使得此政體無法順利的實現。

接下來探討為何混合政體必是最可行之政體,混合政體為亞里斯多德心中最好的政體,它促使人民有能力,也有意願輪流擔任統治者和被治者,進而實現共同利益,另外,在亞里斯多德的觀念中,他認為多數人統治優於少數人,這其中又以中間階層執政最為理想,中產階層即在德性、財產均屬於中間的狀態,而此狀態為最佳的狀態,且中產階層不會設計別人,也不至於成為別人設計的對象,城邦要想長久穩定,中產階層不僅數目要多,同時力量得超過窮人或富人,或者最好超過他們的總何,這樣的制衡能夠防止城邦走向極端和專制。反之,若實行富人為主的寡頭政體或實行窮人為主的平民政體,則會造成富者易驕、貧者善妒的狀態,如此一來,城邦便無法得到穩定。

創建混合政體的大前提為中產階層的多寡和強大與否,在混合政體中,最重要的角色即為中產階層,但通常在一城邦內,中產階層的人數往往是很少,換言之,即是在德性和財產皆處於中庸的人是非常難尋的,因此如何使中產階級擴大即是重要課題之一,先討論財產方面的問題,一旦財富分配方面取得相當的平衡,即是使大多數人成為中產階層,然而要做到這點也是有一定困難度的,我想,如何使城邦人民心服口服的接受財產分配的方法才是創立混合政體的最大關鍵點之一。

亞里斯多德如何推演出中間階層執政乃可行的最優政體?其可行性何在?

政四B  97114282  張景淳

        亞里斯多德說「想要研究最優秀的政體的人必須首先規定,甚麼是最值得選取的生活。」然而僅擁有財富和自由這兩項條件只是在維持一個城邦的存在,但是一個城邦不僅以生活為目的,而更應該謀求優良的生活。亞理斯多德認為「幸福的生活在於無憂無慮的德性,而德性又在於適中,那麼適中的生活必然就是最優良的生活。」

       城邦是由三種階層組合起來的,一部分是極富階層,一部分是極貧階層,還有介在兩者之間的中間階層。亞里斯多德主張由中產階級執政,中產階級能自食其力、自給自足,亦無奪權之野心,對貧富雙方均不會有嫉妒或仇視,這就是亞里斯多德心目中建構良好的政體所必需的。且其強調政體之內必須要混合道德的元素,也就是德性,亞里斯多德認為因為中間階級沒有那股極端的衝動而能擁有理性其不是極富也不是極貧的人,他們沒有極端的動力,因此由中間階層治理的城邦就能避免掉許多的黨爭,而讓城邦中的衝突大為減少。

        亞里斯多德渴望建立一個安定、穩固的政體,希望人民能在這樣的環境下過著快樂的生活,他不僅渴望能擁有安穩的政治環境,他還希望城邦能過更優良的生活。因此他認為,最優良的政體是要具備德性、財富、自由的政體,財富和自由只是維持一個城邦的基本條件,而德性才是能帶領著城邦朝向優良生活的重要條件。最好的政體就是由具有道德的中產階級所組成的政體,為了使政體穩定,中產階級的人口數必須大於城邦中富人和窮人的總和,只有這樣,才成確保城邦的政治是由道德為主導並且內化到整個城邦運作的蘊涵。

理論上,亞里斯多德認為最理想的政體,是所有政治權力集中於一個至善的人。不過,實際上君主政體通常是最壞的政體,因為大才大德不易兼備於一身而貴族政治其優點是由有學識與能力的少數人來統治,缺點是會演變成財團政治以富欺貧民主政治在假定人人平等自由下則會受奸詐者所操縱。在貴族政治和民主政體各有所偏後,亞里斯多德提出由貴族政治與民主政體結合的混和政體。在此制下適合大多數人最好的生活,就是兩個極端間的「中庸」,依照中庸原則,民主憲政的政體使龐大的中產階級具有主政的權力,是最可能基於公益適當的統治,勝過由巨富或赤貧來統治的政治。龐大的中產階級相較於富人的盛氣凌人及窮人的畏縮不前,有助於秩序及穩定,可提供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

       好的政體應該要具備能夠讓人們看得見自身所能處的最佳狀態是何種境界,並且能夠讓人們持之以恆的追求,使人們能夠過著比現在更好的生活,正好符合亞里斯多德所說的:人比起其他動物,更是一種政治動物。另外一個條件,就是能夠維持政體的穩定,唯有政體的穩定,國家才能夠享有安寧,並且團結抵抗外敵。在這兩個條件之上的目的,就是促使人類順應自然,去追求更善的生活。

亞里斯多德說:「約定俗成的法規比成文法更具權威,所涉及的事物更加重要。所以人治也許比依據成文法的統治更加可靠,但不會比依據習俗的成文法可靠。」(1278b5-7)其理何在?如何按照不成文法行統治?

政三B 林振強

        在說明「約定俗成的法規(即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及「人治」都還要可靠的之前,需要先了解以成文法與人治進行統治的疑難。

         以成文法進行統治,即是以一套法律來進行統治。然而,亞氏認為對於某些事情,法律可能還不夠周詳甚或是法律無法應對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所以在法律不適用的場合,便不得以法律規定。此為以成文法統治的疑難。在面對上述的疑難,以人治為統治方式雖可以彌補但人治卻也有其遭人弊病的地方。以人治為統治方式者,難免會碰上人類以智慧所做出的判斷會被情感所干擾(就算是賢良之人也無可避免),因而使判斷有所偏頗。然而就算所做出的判斷沒有受到干擾,也不能確保所做出的判斷一定正確。再者,由亞氏認為「個人統治有創議性,法律統治則無偏頗」且「不含情感的統治是較好的」這兩句話可以得知法治是優於人治的,除非碰上有一類事情是無法用法律的規定來決定,那就必須由人來主動決定,但此人必須是理智的以便做出理智的判斷。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亞氏所指的法治乃是法律加上理性。

        然而,若法律不能做出判決且個人也無法找出答案,公職之擔任者,可「循條理」來解決或本於自身經驗改善法律。這句話就明顯的說明若上述兩種統治方式都無法決定時,條理與自身的經驗就成為了關鍵。而這兩者也就是不成文法的來源。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出當成文法有所紕漏時,不成文法(約定俗成的法規)所包含的範圍較成文法來的周詳,因此較之更具權威性;而相較於人自身的判斷,不成文法相對是比較廣博的,也不受情感所干擾,因此較為可靠。
       至於如何按照不成文法統治的部份,除了上述所說明的循條理以及本於自身經驗改善法律之外,還有利用法律來訓練執法者本於法律的本意來做解釋,以便在法律所不適用的事例中做出正確的判斷。

假如良善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貴之人全都居住在同一城邦,是不是其中某種人可以要求統治權,抑或無人可提出這樣的要求?」亞裏斯多德的答案?


假如良善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貴之人全都居住在同一城邦,是不是其中某種人可以要求統治權,抑或無人可提出這樣的要求? 亞裏斯多德的答案?

98114207     政三B    王鼎和

在我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希望先釐清亞氏對於「城邦」這一群體的想像,似乎對他來說城邦或說組成城邦的原因並不只是因為群人為了生活所需而勉強聚在一起的團體,亞式認為城邦的組成原因決不是這麼簡單,他認為城邦是為了優質的生活而存在,而不只是「生活」而已,這或許也是政體存在的意義之一,也就是實際為城邦打造出更好生活的一個工具,而對於亞氏來說,政體的區分是基於人數()和主政者的特質(),而政體的好壞是取決於主政者對於城邦和自身利益的態度,他認為當主政者(無論何種政體)一旦開始將城邦視為實現自己利益的工具,那這政體就是「變態」的,而他們所作的一切或是所頒布的法律就會被視為是不正義 (正義的意義包含最高的善和公共性的利益),但他認為所有政體裡由多數人所掌握的政體(不是變態的)是遠勝於其他政體,因為在多數人的政體中許多決策可以獲得充分的討論,同時多數人的統治意味著就算犧牲剩下的少數人的利益也不足以造成叛亂(因為只是少數人)且讓多數公民有政治參與感。
    
再來我還要說明一下亞氏對於誰可以擔任城邦公職的問題,在這裡他提出一個觀點就是只有對「構成城邦各要素」具有貢獻的人才有可以角逐城邦職位,或是我們可以說人是否能擔任公職的依據是在於他是否在建設一個可以造福城邦人民的城邦,他在這裡特別說明並不是所有「有貢獻」的人都有資格去談這件事,一位擅於表演的人雖然能夠悅人耳目,但因此要他來擔當大位就顯的荒謬,故他認為只有有優良血統、有德之士和有財富的人才有資格討論是否能擔任公職的問題,前二者是基於一個身分與血統而相信他們比較有品德和責任感,後者是基於他們的產業是與城邦息息相關。
   
但我們從亞氏的思想中可以看出來對他來說其實多數政體才是治理的城邦的正道,而他本人似乎也有這樣的思考,他自己也很清楚上述的三種人在城邦中(或是在公民中)都只是少數,這些人麼少真的能統治城邦嗎? 一個人若以他的出身、品德或財富來提出要求統治的權利真的可以嗎,或者我們可以先問: 這三種人是亞氏思想中的統治人選嗎?  亞氏的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在他眼中平凡的多數人的決策可能也會比少數的「人才」要來的全面且不容易帶有個人情感,就是俗話說的「三個臭皮匠也會勝過一個諸葛亮」,顯然的,人數問題始終是亞氏思想中重要的一塊。

回到問題,那這三種人都不能提出這樣的主張嗎,難道毛遂自薦在亞里斯多德的思想中是不存在的嗎,也許就像他自己講的:「公民是以善德為宗旨並是能夠統治又樂於被統治的人們」,一位真正的有善德的公民恐怕是不會有這樣的「想法」(因為是以城邦的整體而非個人為優先),所以當有人提出主張時也許是基於政治野心甚至是為個人利益,用亞氏的思想也許可以說當這些人提出這樣的主張時那這政體有可能會演變成「變態」的,那也許我們會問: 如果那些少數人的統治確是想要治理城邦並提供一個完善的法律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破例同意?    亞氏的答案似乎還是否定的,他認為城邦的善在於一種「公正的平等」,以城邦整體的公共善而非少數人的意念為依據,亦即城邦必須是以 整體利益和完整為優先,就像我在第一段所說的,犧牲少數人的利益並不會對城邦造成威脅,這一概念反過來的意思就是: 若少數人的決策會威脅到多數人的利益,那城邦就有可能瓦解,所以不管那少數人的決策是否真是對城邦有利的,或我們說不管他是不是「變態」的,亞氏恐怕都不會允許任何潛在可能破壞城邦穩定的政體,因正如上述所提,少數人的統治本身就帶有不穩定性。

所以我們可以做出一個小結: 若這三種人提出統治請求權時,那城邦的穩定性就會開始動搖,因為這意味著這幫人是有可能上台的,而這是他所不樂見的(因為這樣就無法為人們帶來優質的生活),故我認為亞里斯多德對此問題投下了反對票。   

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若統治者守法,統治者人數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若統治者不守法,統治者人數仍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政三B 98114220 胡瀚雯


對於此篇題目的探討,我認為主要可以就兩方面劃分後進行討論。


一部分就統治者守法與否,另一部分則以統治者人數多寡,以此兩方面畫出四種情況作為討論,最後在歸納出此兩方面是否能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根據亞里斯多德的標準,判斷不同政體與統治者是否適合掌權的標準有簡單三個:1、人數數量;2、財產多寡;3、德性與能力是否高人一等


就以上人數數量的部分,我們可以試以平民政體與寡頭政體,再加上統治者守法與否的要件,來進行討論(註:須注意者,平民與寡頭的區分除有統治者人數數量外,仍有財富情況的區別,如在特例下,有錢人為多數且掌權,則此仍為寡頭政體,不過以下是以常態下為討論,則寡頭政體為財富且少數的富人,平民政體為自由且多數的窮人)
在守法與否方面,亞里斯多德又提出了另一個疑慮,那就是在兩種政體下,法律本身可能傾於寡頭或平民,以傾向寡頭或平民的法律為政,與寡頭派或平民派執掌著最高政權,其實是一樣的。法律不是永遠不變的,而是會依據不同政體而有不同改變,同樣的法律無法適用在不同的政體。此處先提出來以便後面討論。


第一種情況-統治者為多數且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守法的平民政體。
在城邦中,法律規定所謂平等,就是窮人不占富人的便宜,兩者處於相同的地位,誰都不做對方的主宰。因為平民總是占居多數,由多數的意旨裁決一切政事而數立城邦的治權,就必然建成為平民政體。在這種政體之下,治理以法律作為最後的依歸。
根據亞里斯多德對於政體優劣的想法,最優秀的政體難以實現,但是次優且有可能實現的政體便為最安定的政體,在此種以多數人的意旨為法律,以法律為最後依歸的政體下,便能達到一種安定的效果,於是便能成為一個優良的政體。


第二種情況-統治者為少數且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守法的寡頭政體。
其情況可能有兩種,其一,受任公職所必須的財產資格相當高,因而貧民雖屬多數卻全被屏除在外;其二是財產資格既高,且公職的補缺選任只限於具有法定資格的人們。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統治者以法律作為依歸,然如前所述,此種政體下,法律本身可能便傾向於寡頭,以少數人為依歸的政體,並不包含多數人的意旨,則難以令多數人信服,勢必較難以達到安定的效果,因此在政體優劣上可能有較低的評價。


第三種情況-統治者為多數且不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不守法的平民政體。
在這種政體之下,政事的最後裁斷不是決定於法律而是決定於群眾,依公眾決議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城邦政治上的此種情況都是平民領袖造成的,而其只產生在不以法律為最高權威的城邦中,這樣的平民為政既不以法律為依歸,就包含著專制君主的性質,這就會漸歸於專制,這種政體與僭主政體基本上是一致的。平民領袖把一切事情招攬到公民大會,於是用群眾的決議發佈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權威,一旦群眾代表了治權,他們就代表了群眾的意志。
亞里斯多德批評這種政體,認為實際上它不能算是一種政體,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說它已經建立了任何政體,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執政人員與公民團體只應在法律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應侵犯法律。因此,此政體之劣是非常顯而易見的,更別說能到達真正安定的效果。


第四種情況-統治者為少數且不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不守法的寡頭政體。
在這種政體之下,政事的最後裁斷既不是決定於法律,更不是決定於群眾,如上一個政體所述,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說它已經建立了任何政體。因此,此種政體之劣也是顯而易見的。


綜觀以上來看,再重新來回答此項題目-
若統治者守法,統治者人數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統治者守法的情況下,法律作為政事的依歸,而法律也會傾向政體。
若統治者為多數,則多數人的意旨可以數立城邦的治權,多數人信服,便能為政體帶來安定的效果。
若統治者為少數,則法律僅為少數人之依歸,將無法使眾人信服,則也無法為政體帶來安定。


若統治者不守法,統治者人數仍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統治者若不守法,則認為實際上它不能算是一種政體,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說它已經建立了任何政體,不論統治者人數為多數或少數,都無助於改變情況,註定是為糟糕的政體。


因此,在統治者守法的情況下,統治者人數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在統治者不守法的情況下,統治者人數無法做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按亞里斯多德的政體學說,為什麼最可行的最優政體必定是混合政體?如何創建混合政體?

政三B 98114257 莊政霖

  亞里斯多德之所以認為混合政體為最可行的最優政體是因為此政體強調「中庸之道」,由「財產累積總量」與「人口比例」占絕對多數的中產階級掌握政權,將可減少貴族與平民階級對立的情形產生,並促使政體的和諧與長治久安。
  一個城邦作為一個社會而存在,應盡可能地由相等狀態的人民所組成。由於中產階級比其他階級穩定,因此由他們所主導的政體就是最穩定的政體。中產階級之所以穩定是因為他們的財富既不像富人一樣多到使窮人覬覦;也不像窮人一樣缺乏足以維持生存的資源而對富人懷有陰謀,所以他們能過著無憂無慮的安定生活。由此可知:「人的性情與其擁有之財產總量有關;政體的優劣與其國民財富分配情形有關。」
  惟有將政體保持在中庸的形式之中,才能免除黨派鬥爭;只要一個城邦內的中產階級勢力強大,人民之間就不會有內鬨與黨爭。由中產階級掌握政權,平民階級與貴族階級勢必要與其妥協,因為這兩個階級在利益上是截然不同的,所以絕對不可能聯合起來對付中產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著想,平民與貴族會向中產階級靠攏,而中產階級以中庸治世,最後整個城邦就會趨於和諧,免除向富人或窮人不穩定的兩極發展的慘劇發生。因此亞里斯多德才會認為混合政體是既不失優良又能兼顧可行性的政體。
  至於混和政體的建立先決要件我認為就是在於如何使中產階級壯大,讓他們在財富累積總量與人口比例方面取得城邦中的絕對多數,進而逼迫相互對立的富人與窮人為保有或爭取其利益而向中產階級妥協。中產階級的壯大又取決於該城邦之內的國民財富分配情形,因為財富的分配決定了人民的性情與政體的優異。只要一個城邦中的財富分配近乎於平均分配或由大多數的人民分到不過多與過少的財富,中產階級就有機會在財產累積總量與人口比例上取得優勢,進而取得政權以建立中庸治世的混合政體。因此財富的分配情形將可決定城邦是否能建立混合政體。

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亞里斯多德何以相信多數不易腐化也不易同時犯錯?

政三B 98114227 李政剛

亞里斯多德之所以認為多數比較不容易腐化也不容易犯錯的原因在於,他認為主因在於個人的判斷容易遭受到情緒起伏喜怒哀樂的支配,但全體人們同時憤怒而循著錯誤的途徑,是不容易有的。大量的水不像小量的水之易於受沾染一般。他進一步說到,群眾或多數人會比少數人較不易演變成腐敗,較不易演變成貪腐。

  我認為亞里斯多德之所以會有此觀點的原因是,他了解到在現實狀態中找到一位最好的人來進行城邦的統治根本是不可能達成的,因為沒有這樣的一個人,這位最好的人即是道德智慧完滿之人,但城邦中的每個人誠如亞里斯多德所說的還是有部分的美德或其他智慧的,於是當這一群人聯合起來時,那些美德與智慧將會結合在一塊,成為一個趨近整體的概念,此時這一群人可以將之視為一個個體,此個體上具備了許多的德性與智慧,雖不能與那位理想中最好的人與之相比,但是比起個人只有少部分的德性之人必定已經好上許多,因之也不容易腐化與犯錯。

   但對於上述多數一定比少數來的好嗎?我個人對於此看法是抱持著存疑態度的,到底亞里斯多德的多數是多少?是成千上百還是寥寥數十?還是如二大於一就是多數了?然而一群人真的不容易腐化嗎?這樣說好了,在對於制定一個政策時,一個人可能根據私利或是對某特定人的利益做出一個政策,但一群人在制定一個政策時不也時常制定對於特定人有利的政策嗎?難保多數不會淪為另一種形式的暴力。

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亞里斯多德《政治學》作業:卷三、四

  1. 「假如良善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貴之人全都居住在同一城邦,是不是其中某種人可以要求統治權,抑或無人可提出這樣的要求?」亞里斯多德的答案?(98114207
  2. 明知大多數同胞無力自治,適合掌權的才德兼備之人極為罕見,如何說服眾人信任那極少數的優越之人掌權?困難何在?(98114243
  3. 為什麼「誰」最適合掌權與財產之有無和多寡有關?(98114111
  4. 如何使陶片放逐法確切地達成安定城邦與政體的目的?(98114219
  5. 若統治者守法,統治者人數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若統治者不守法,統治者人數仍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98114220
  6. 如何使統治者守法?亞里斯多德所稱的「法」是什麼?(98114222
  7. 亞里斯多德何以相信多數不易腐化也不易同時犯錯?(98114227
  8. 亞里斯多德說:「約定俗成的法規比成文法更具權威,所涉及的事物更加重要。所以人治也許比依據成文法的統治更加可靠,但不會比依據習俗的成文法可靠。」(1278b5-7)其理何在?如何按照不成文法行統治?(98114228
  9. 按亞里斯多德的政體學說,政體差異的緣由?(98114230
  10. 按亞里斯多德的政體學說,為什麼最可行的最優政體必定是混合政體?如何創建混合政體?(98114231
  11. 亞里斯多德如何推演出中間階層執政乃可行的最優政體?其可行性何在?(97114282
以上各題負責同學請至遲於五月十二日10:00PM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