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三B 98114203 高曼華
當良善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貴之人此三種人分別為少數,與少數人相連結之後,他們無一種人有理由要求統治權,因為多數人加總時不論在財富和德行上都能夠大於少數人,所以其任一種人要求統治權時,其理由都是不正確的。即在這三種人皆為少數且多數人集合後是更富有和更優良的狀況下,亞氏否定了任一種人提出統治權的要求。
但同時亞氏探討了另一個相反的狀況,若出現了有一個人或大於一個人之少數人在能力和德行上的加總大於其他多數人時,又該如何處置?我認為亞氏在文本中並無明確回答,而是用陶片放逐法加以回應。當人們放逐在財富或德行方面特別突出之人,那麼此種人又如何能提出統治要求呢?所以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以上兩種狀況之結果為根據文本內容討論的,在第一種情況中,由於多數人不論哪方面的加總皆能大於此三種人任一種,所以若他們提出統治權要求是不正當的,因此否定其要求統治權便無疑義。然,對於文本上以陶片放逐法回應之第二種狀況,是否其背後還有更深一層的含義?在第二種狀況中,亞氏沒有給定一明確之答案,反而是以陶片放逐法加以回應,我認為其透露出亞氏並無意否定優秀的少數人提出統治權之要求,但透過陶片放逐法闡明了多數人的勢力後,只能得出否定的結果。所以對於此種狀況,亞氏雖否定優秀少數人對於統治權的要求,但並不是其真正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