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我們如何共同生活

Q:對您而言,什麼是真正值得持續且必須關注的重大課題?請略述理由。

社四A 97115157 高懿伶
提問日:2012/2/28 張貼日:2012/3/3

A:
  不論是作為政治人、社會人、哲學人……等等,最基本的問題意識都是對於作為「人」的回答,同時,這也必然是個大哉問,絕非三言兩語可以帶過。人的問題則可上溯至古希臘神諭──「認識你自己」。正因為人並不是如同無窗單子的存在,所以一切的起點才必須從自己開始。

  在法蘭西學院的課程中(1981-1982,主體解釋學),M.Foucault引用《阿爾西比亞德篇》指出,關注自我的必要性某一部分與權力直接相關(不好好關心自己,就沒有能力去統治他人),在這一方面,關注自我與政治活動有了關聯,因為關心的是自己、目的則是城邦。但更廣及的層面而言,關注自我這一反身性的思考不僅是與作為對象的自己的關係,還有與目標、目的的關係。

  但是,這並不是無邊無際的空想泛談。不能脫離當下的處境來談論人,人不只是作為被拋擲到世界上的存在,同時也是與他人共處的共在──而且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的共在。單純的關注自我是不夠的。誠如K.Marx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指出,人不是抽象的蟄居於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亦如他在<費爾巴哈題綱>中所言,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因此,在關注自我之外的課題則是「我們如何共同生活」(即,共同生活如何可能,更甚者是,有所差異的我們如何共存),這則關涉到社會行動與社會關係──M.Weber定義社會行動必然是指向他人的,N.Elias則跳脫個人-社會偽實體化的概念並以社會關係作為「交織化」的錨定點。

  那麼,就竟如何共存?這個問題的答案,A.Touraine給了這樣的回答:人會嘗試將它對技術世界的參與和其文化的承繼,與人格(主體)的確認相合,在支配-共同體-主體確認的狀況下,將會有帶著差異共處的可能性。總之,至今社會上看到的各色花樣的議題,剝去表面後,事實上也都只是「我們如何共同生活」的擴充版與變形版。然而,正因為「我們」的關係是如此多變且脆弱,所以這個問題從來沒有一個正確且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自古皆然。


1:由於老師給的題目是「課題」,所以我選擇用比較概括式的方式作答,而不是限縮在特定「議題」上回覆。
2:不確定因228放假的本週提問是否就要正式作答,但由於周六晚間有事,怕耽擱到截止時間,所以還是po上,格式、方式或作答方向若有錯誤再請老師、學姐指教。

12 則留言:

  1. 一、只要觀點清晰,提問與作答可以是對立、斷裂、不對題。
    二、為什麼要思考「如何共同生活」?這是義務還是自由?
    三、這項思考如何可能?如何進行?
    四、這是僅止於思考的思考?
    五、下次可試著不用他人觀點論說。
    六、請多貢獻想法,這是一篇很有幫助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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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敬覆如下:
      這個問題的思考必要性來自於,隨著現代的液態性與不確定性,人際紐帶(human bonds)愈發脆弱,我們已經不再能理直氣壯的回答說「我們就是生活在一起」,因此才必須對這個問題再次提出質問。然而,承第一次作答所言,這最根本的問題意識其實仍是回到主體/客體,自我/他者這些傳統問題之上,從這點所出發的「共同生活」之提問,乃是倫理性的。

      是自由或是義務?與其說是義務,不如說「共同生活」已然是一種社會事實(social fact)。共同生活的現狀並不具有一種超越道德的要求,而是具體的、強制且外在的對於個體產生影響(無法選擇不與他人共同生活);但在一定限度內它具有自由的特質,因為自由並不等同於毫無設限,自由預設著不自由,並且其本身就作為一種社會關係而被討論。自由也作為一種社會生成,因而我們在討論共同生活時,不再還原到「個人」,而是還原成一種「關係」,這就是共同生活中關於自由的層次。

      此外,共同生活預設的是一群「我們」,是共同體關係(主觀感受之相互隸屬,非理性計算之利益結合體),是以往後還可延伸出溝通與認同的支線,有趣的是:(1)溝通communication與共同體community的共同字根common意指「改變、交換」 (2)identity則同時具有動態的認同(過程)與靜態的身分(範疇)雙重涵義。而溝通-認同都是塑造「我們」的重要條件。而上述反身性都是可以、也必須在日常生活場域中實踐的,而事實上我們也日日都在這樣的問題意識中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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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什麼針對「是」社會事實的「共同生活」的提問是倫理性的?不思考或拒絕思考也未改共同生活的事實(『無法選擇不與他人共同生活』),何須提問與思考?目的何在?純粹認識(致知)或從中取得合宜自處與處世之道,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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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敬覆如下:

        或許我在上一次回答中犯了將道德與倫理混同的錯誤。就Durkheim的就定義上來說,社會事實的預設是基於一社會乃是一整體的狀態,支撐一社會的乃是一社會的集體道德,並且會對社會中的個人產生規範與約束,具有外在性與強制力。但我想指出的是,由於共同生活牽涉到社會行動與社會關係,因此它不僅僅是作為社會事實,它其中蘊含著自我、他者的參照,就這方面而言,它是倫理性的。

        共同生活乃是作為處境而非環境而存在,是以有其重要性,人的思考、行動都與其處境相關聯,此是人的特殊性與限定性。不思考或拒絕思考的確無法改變共同生活的事實,但這樣的生活狀態乃是常人的狀態,是日常生活中庸庸碌碌的常人,是未發現自身或已經失去自身的常人,是陷入共在卻宛若無人的常人。因此,提問與反身性思考是重要的,致知只是其一,更甚者還有解蔽的意義,且或許也可以成為社會科學進一步去思考其他問題的索引(index),我的意思是說,共同生活的問題或許不能直接被清楚解答,但它會是一個指向其他地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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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能否進一步說明「共同生活」和「自我認識」之間如何互動?又,您認為良好的「共同生活」如何實現?不可或缺的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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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抱歉我讀的原典沒有像這位學姐這麼廣泛,對於有些部分不甚理解.我想請問的是為什麼認識人就必須要從認識自己開始,難道不能從外在環境的運作方式去歸類出一套法則而類推至人們的互動模式嗎?又人們的互動究竟是始於環境所逼,亦或所謂的環境實際上為人們互動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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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暫覆如下:啊...文章沉太久了沒發現有新回應(這可以設定讓自己得知自己文章有新回覆的功能嗎?),雖然已經延宕了幾天,但因為夜深了所以請容我改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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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敬覆如下:(我想先回答學妹的問題,再導向學姐的提問,或許是比較順的?)

      1.先重提一下我個人的看法──其實我第一次作答時的思路很簡單:認識自己(主體問題)-->認識他人(他者問題,但這部分太過雜多,我僅作為過程)-->如何共同生活。中間或有斷裂或跳躍,但第一次最直白的想法是這樣的,提供作為理解的參考(因為我是根據這樣擬答的)。

      2.「認識」不是單純的「瞭解、知道」,也不是功利性的「為己」,它來自於古希臘哲學傳統,指的是從關心自己(自我關注,我自己與我自己的關係)而把各種精神性的東西納入己身,以求認識真理,而我想講的是,認識自己讓自己成為了對象,建構了哲學術語中的主體,一切論述從此開始。
      因此在這樣的定調下,我認為人是無法從外在環境去認識自己的。但是儒婷所說的「環境-互動」(我認為妳所想講的是社會環境,而非自然環境,沒錯吧?)則是另一個層面了,這個層面或許可以放到共同生活之中去討論,然則我認為比較貼切的看法是互動與環境是彼此互相產生、改變的。

      3.共同生活和自我認識兩個部分的互動是個複雜的問題,我認為我目前只能提供我的粗淺推想(如第一點)。共同生活有許多可能性,我認為一定會具備的就是「差異性」這個特色,正因為我們是不同的,我們才需要溝通(若是同一,無溝通必要,我們都會如彼此的腹中蛔蟲)、才需要獲取認同。而我們確實已經共同生活,所以問題或許是「良好的共同生活」如何實現,但我個人認為這個答案並沒有標準step by step的回答,必須取決於互動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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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學姐撥空答覆!
      我所謂的環境的確是指就社會環境而言;若以自然環境套回我原有的思路,或許可以從中歸納出一套運作法則,但自然是基於人們互動而產生似乎就有些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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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提供我的想法給學妹參考:
    驗證自己作為「人」(或公民)的身份與政治活動的關聯,不必然一定由「認識自己」再到「如何共同生活」。會不會存在這樣的可能性:順序也許是倒轉過來的?「我們如何認識自己」是「眾人如何共同生活」的其中一個結果。
    一個國家藉著政體的設計以框出「標準的」公民身份,政府則透過法律引導公民擁護共同價值,倚賴教育鼓勵公民去養成最能鞏固該政體的公民德性。
    這裡要強調的是,「共同生活」和「自我認識」的互動有時並非單向,更多時候,國家其實以「治理」打造了眾人如何自我認識的「骨」,每個不同的人再依自己的不同處境去填上自我認識的「肉」。
    前面的提問除欲指出這樣的互動並非單向,其實也想提醒學妹,自我認識的過程並非僅止於「思考」,更多時候其實受國家的「行動」(政治力)牽引。

    以上是我的一點淺見,望修課同學踴躍提出挑戰和補充。另外,學妹這篇文章和回應很優,希望能有更多交流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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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似擬人化了!畢竟國家還是要透過「人」才得設計「標準的」公民身分,在這項設計上,掌權者和未掌權的公民各自扮演什麼角色?「前者施、後者受」或有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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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民們在「標準公民身份」的設計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未必只是「掌權者施、未掌權者受」:
      掌權者當然可以透過制度設計、學校教育等方式去牽引其他未掌權公民的自我認識,並將最適合現行政體的公民價值置入成文法,以型塑公民身份。然「公民身份」屬於「所有」公民,無論統治或被治。
      統治者最初「標準公民身份」的設計準則係來自過往受治公民的共同生活經驗,此一標準身份自然也會因受治公民間相互影響和彼此價值觀的導正而不斷更新,並倚賴公眾意見集結起來產生權力,去監管掌權公民務必隨時調整標準公民身份的設計準則。

      掌權公民為共同生活畫出了標準公民身份的框。除此之外,未掌權公民間的溝通、接觸,同一時間也在群體生活中每日每夜地開展。公民們因著彼此相處,必然面對價值觀的相通與歧異;所有社會事件(不只是每日新聞,更是日常生活大小事)的發生,都正一遍遍重新確認並重新決定「標準公民身份」:或擁護、或挑戰一國所設計出來的這套「標準公民身份」。而日常事件的主角(個人或團體)和其他公民的互動,將對事件外的其他公民所信仰的「自我認識」也產生影響,並以此過程不斷型塑、改變或補足他人的價值和身份認同。
      群體生活中的人情世故是流動的, 受治者在群體生活中定會不斷相互對照、牽引,而他們共同認可的公民身分也隨時會改變;主流價值未必永遠主流,就像「標準公民身份」未必永遠這麼「標準」。

      以上想法並非「掌權者施、未掌權者受」之外的「可能性」,而是在成文法和學校教育之外,不易察覺的「必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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