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若統治者守法,統治者人數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若統治者不守法,統治者人數仍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政三B 98114220 胡瀚雯


對於此篇題目的探討,我認為主要可以就兩方面劃分後進行討論。


一部分就統治者守法與否,另一部分則以統治者人數多寡,以此兩方面畫出四種情況作為討論,最後在歸納出此兩方面是否能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根據亞里斯多德的標準,判斷不同政體與統治者是否適合掌權的標準有簡單三個:1、人數數量;2、財產多寡;3、德性與能力是否高人一等


就以上人數數量的部分,我們可以試以平民政體與寡頭政體,再加上統治者守法與否的要件,來進行討論(註:須注意者,平民與寡頭的區分除有統治者人數數量外,仍有財富情況的區別,如在特例下,有錢人為多數且掌權,則此仍為寡頭政體,不過以下是以常態下為討論,則寡頭政體為財富且少數的富人,平民政體為自由且多數的窮人)
在守法與否方面,亞里斯多德又提出了另一個疑慮,那就是在兩種政體下,法律本身可能傾於寡頭或平民,以傾向寡頭或平民的法律為政,與寡頭派或平民派執掌著最高政權,其實是一樣的。法律不是永遠不變的,而是會依據不同政體而有不同改變,同樣的法律無法適用在不同的政體。此處先提出來以便後面討論。


第一種情況-統治者為多數且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守法的平民政體。
在城邦中,法律規定所謂平等,就是窮人不占富人的便宜,兩者處於相同的地位,誰都不做對方的主宰。因為平民總是占居多數,由多數的意旨裁決一切政事而數立城邦的治權,就必然建成為平民政體。在這種政體之下,治理以法律作為最後的依歸。
根據亞里斯多德對於政體優劣的想法,最優秀的政體難以實現,但是次優且有可能實現的政體便為最安定的政體,在此種以多數人的意旨為法律,以法律為最後依歸的政體下,便能達到一種安定的效果,於是便能成為一個優良的政體。


第二種情況-統治者為少數且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守法的寡頭政體。
其情況可能有兩種,其一,受任公職所必須的財產資格相當高,因而貧民雖屬多數卻全被屏除在外;其二是財產資格既高,且公職的補缺選任只限於具有法定資格的人們。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統治者以法律作為依歸,然如前所述,此種政體下,法律本身可能便傾向於寡頭,以少數人為依歸的政體,並不包含多數人的意旨,則難以令多數人信服,勢必較難以達到安定的效果,因此在政體優劣上可能有較低的評價。


第三種情況-統治者為多數且不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不守法的平民政體。
在這種政體之下,政事的最後裁斷不是決定於法律而是決定於群眾,依公眾決議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城邦政治上的此種情況都是平民領袖造成的,而其只產生在不以法律為最高權威的城邦中,這樣的平民為政既不以法律為依歸,就包含著專制君主的性質,這就會漸歸於專制,這種政體與僭主政體基本上是一致的。平民領袖把一切事情招攬到公民大會,於是用群眾的決議發佈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權威,一旦群眾代表了治權,他們就代表了群眾的意志。
亞里斯多德批評這種政體,認為實際上它不能算是一種政體,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說它已經建立了任何政體,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執政人員與公民團體只應在法律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所抉擇,兩者都不應侵犯法律。因此,此政體之劣是非常顯而易見的,更別說能到達真正安定的效果。


第四種情況-統治者為少數且不守法:
此情況下,為統治者不守法的寡頭政體。
在這種政體之下,政事的最後裁斷既不是決定於法律,更不是決定於群眾,如上一個政體所述,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說它已經建立了任何政體。因此,此種政體之劣也是顯而易見的。


綜觀以上來看,再重新來回答此項題目-
若統治者守法,統治者人數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統治者守法的情況下,法律作為政事的依歸,而法律也會傾向政體。
若統治者為多數,則多數人的意旨可以數立城邦的治權,多數人信服,便能為政體帶來安定的效果。
若統治者為少數,則法律僅為少數人之依歸,將無法使眾人信服,則也無法為政體帶來安定。


若統治者不守法,統治者人數仍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統治者若不守法,則認為實際上它不能算是一種政體,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說它已經建立了任何政體,不論統治者人數為多數或少數,都無助於改變情況,註定是為糟糕的政體。


因此,在統治者守法的情況下,統治者人數可作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在統治者不守法的情況下,統治者人數無法做為政體優劣的判準。

3 則留言:

  1. 同學你好,我有一些想法,在此提出,希望大家能一起討論:

    雖然不同不同政體所有的法律並不完全相同,但亞氏有提及,法律的制定是為眾人所接受的,所以就算是寡頭政體,其法律不一定就是對平民不利,如果法律沒有在公正的前提下制定,那人民會接受嗎?這裡重點如果不在統治者人數,而在於法的本身呢?不知各位是否有其他見解?

    另外我提出一個假設:
    如果這個法為眾人所接受而且統治者亦守法,那我認為統治者人數應該就與政體的優劣無關,而應將重點放在統治者依法所做的統治是否能為眾人帶來利益,進而穩定政體。各位的看法如何?

    這是我的一些想法,或許有不完備之處,也希望各位同學能質疑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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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同學的提問,給予了我可能的不同思考角度,就這個部分我嘗試分享我個人的想法

      如同學所說,在不同政體下有不同的法律,而亞里斯多德認為其可能會傾向於各自政體,固然法律的制定是為眾人所接受的,卻未必在統治上就能絕對為公民所信服,即便是在一人為統治的僭主政體下,僭主所為的統治也可能是合法的,但是此守法的統治卻未必能為公民所信服。因此,即使是在以法律本身為前提之下,也不盡然能將「守法就會受到公民的信服」畫上確立的等號,在無法確定統治者守法就能獲得公民信服的情況下,統治的安定與否就要回歸到最初的統治者人數上作為判斷較為恰當

      至於假設的部分,我們知道,如果同胞之間無法彼此信任,便不可能接受賢能者來進行統治,更無法確定統治者依法所做的統治是否就真能為眾人帶來利益,因此妥協之道,便是追求最穩定、最安心的治理,也就是以多數人為統治

      所以綜觀以上來說,我認為即使統治者守法,統治仍無法直接確定就會自然被公民所信服,這麼一來,統治者人數便能直接影響到政體安定的不同,便當然能影響到政體優劣的判斷

      如文章中所提到的第三種情況,雖然是為不守法的統治,但因為統治者數量為多數,就某種程度來說還是能達到一定的安定效果,所以我才認為此項討論中,統治者人數多寡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可能仍有許多疑慮與有問題的地方,歡迎各位同學能質疑或補充,也再次感謝同學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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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補充以上,我認為亞里斯多德所言的安定、穩定效果,是對於政體本身的安定,而不是在法律保障下的安定

      這種穩定與安心感是對於政體本身的安心,所以亞里斯多德才在討論好的政體時,一再提到統治者人數的多數與財產總合的多數,在人數與財產總和都能達到多數的情況下,本身就能為政體帶來安定,法律的守法與否只是在程度上有更多不同的差別而已,也就是說,如果在統治者人數與財產總和上本身就不能達到多數,那即使統治者守法,仍不能使得政體本身達到安定。

      這也是我認為統治者人數多寡比統治者守法與否更為重要的原因。統治者人數多寡本身就可以影響政體優劣,在排除守法與否情況下當然能成立,統治者守法與否僅是在判斷此原則能否生效,會不會因守法與否而失效的一項變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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