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14222 湯琮詳
我認為要使統治者守法,其徵點不在統治者身上,而在法,亞氏認為經公正制定的法律應是最後主權者,任何一個人都只能針對法律所不及之個別事項作選擇,所以我認為在使統治者守法之前,應該要先有一套為德智兼備的立法者所制定的公正法律,至於這樣的法是什麼?我在第二個問題會回答。
有了公正的法為基礎之後,為防止統治者不遵守,還須採取一些限制統治者的手段,我們應該要給予人民兩項權利:1.選舉統治者2.在其任期屆滿後由人民審查其行政的功過。這裡必須要注意的一點:人民在審查時是要聚眾討論,而非各自決定。這兩項權利是德智兼備的立法者在立法時就必須明訂的。
亞氏曾提及法律為統治者憑藉來掌握權力防阻侵犯者之規律,由此我們可以了解到其實法律也是統治者掌權的依據,所以統治者如果任意破壞法律的話,那其統治地位亦會受到動搖,所以如何使統治者守法?我覺得最終關鍵便是需要一個獨立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賢人來制定一套為公民都能接受、採納的法律,並交由眾人去共同審查統治者。
在討論如何使統治者守法之後,我們就要開始討論亞氏所稱的法到底為何?
我認為亞氏所稱的法如果單由他在本書中字面上描述的意義為:已存在的法律為眾人服從與同意且這法律本身是良法。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已存在的法律為德智兼備的立法者所制定的,而非由人民自行決定的法律內容。但在卷三中,我覺得亞氏所謂的法有一種目的,所以我認為要了解亞氏所稱得法還得從是亞氏心目中的良法下去探討:
良法的定義其實亞氏在卷三中有所提及,在卷三中,我們看到亞氏所稱法律的實際意義是指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亞氏認為所謂善德乃為城邦中最重要的,也是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真正名符城邦之實的地方乃訂有良法實行善政並操心全邦人民一切善德與惡行。假使城邦中的法律並非以善德為最終目標,那這樣的法律也只是人民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臨時保證而已。
而若要說善德為法最終目標的話,那正義或可稱之為法的核心價值,而正義包含了真正公平分配的概念,亞氏有提到:正義的分配是以應該付出恰當價值的事物授於相應收受的人。我認為亞氏所稱的正義的分配是指針對城邦中人的善德而不是就其身分或財產作分配。所以一個良法所要包含的是在正義的分配之下對於善德的最佳保障。
在討論完亞氏的良法之後,我們可以從中得知,雖然由一個賢能之人來治理城邦亦可能達成上述的正義與善德,但亞氏還是認為一個好的法律會比一個賢能的統治者還好,因為賢能之人可遇不可求,而且只要是人,多少還是會帶有欲望,而法律則是能除卻一切欲望並永遠站在理智這一方。同時在卷四,亞氏也提出法律是因應政體而生,各個政體的不同,其法律也不盡相同,這代表的是只要法律不違背正義與善德,那在某總程度上是能有所變化的,能夠適應不同城邦的不同人民。
因此,我認為亞氏的法,除了字面上描述的意義之外,同時也是一種達成最佳政體這個目的所需的必要規則。
一、第三段「需要一個獨立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賢人來制定一套為公民都能接受、採納的法律」,這名不統治也不受治的人是什麼樣的角色?他還算是城邦公民嗎?
回覆刪除二、如何確保立法者保持明智與公正?
提醒同學:若沒有相對應的知識,那麼眾人對統治者的「監督」最終將流於一種無濟於事的「態度」。
先感謝學姊提出這兩個問題,讓我的思考更為完備,以下我提出我的看法,並對於我先前的回答做修正與補充:
刪除一、我在第三段中,對於“獨立”一詞的用法不是很恰當,在此提出修正,我真正的意思是指法律需要與統治者或被統治比較起來相對有德智的賢良之人來訂定,因為唯有訂定一套能讓眾人服從的法律,才能進行最好的統治以達到安定城邦的目的。而亞氏稱法律是依據政體所訂定,所以這樣的角色須為城邦公民,也是受治的公民,但是具備智德的公民。
二、針對這點我認為並未描述得很完確,而我將學姊的提醒一併思考後,提出一些看法,我認為要確保立法者保持明智與公正,除了須依靠賢德之人來立法之外,對於公民也需要下點功夫,如果我們能加強公民對於法律方面的知識呢?而要加強公民的知識的方法,我認為或許可以透過教育來達成。如果公民具有適當的法律知識,那一但立法者訂定法律之後,如果有所違背,那公民會服從嗎?少了公民服從為基礎那這樣的法律對公民的約制力,我認為是很低的。而我同時認為法律可具變性的,因為法律是過去經驗的累積,所以人們還是可以要求根據當時的情況對法律進行修正,而如果公民有相對的法律知識的話,亦會有所助益,因此我認為教育或許是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