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0605期末報告完整版

社四A 高懿伶:經營的技倆──政治生活的幻覺術

(一)序言:權力/關係à經營
  在政治生活之中,唯一不能被解消的就是「治/被治」的關係,不論是古典政治哲學或當代政治學,皆不離「權力」的運作。若撇除「權力」這項函數,我們將無法談論政治,雖然權力的展現形態有所轉變(例如:從Weber式到Foucault式的權力定義,但並非線性演變),不應被忽略的是,權力的生成條件並不是組織或戰爭,而是人必須共處的事實。因此,亞氏所提出的命題:人是政治動物──除了表明人對於政治的需求,更暗含著人的生活無法脫離權力網絡的預設,關係即權力的婉飾。權力掩藏在關係之中作為社會的媒介。
  政治共同體面臨的問題正是「統治(關係)如何持續」,因此它必須尋求權力跨時且有效的穩定作用。以此進行目的理性之思考並做出持續行動謂之「經營」,而治理也是出自於經營之必要,至於支配、紀律、權威只是策略。

◎概念定義參考:a.經營(Betrib) 是指一種特定方式的持續性目的行動;b.支配(Herrschaft),是指一項特定內容的命令會得到特定人群服從的機會;c.紀律(Disziplin)則是經由反覆練習的態度,使一群特定的人對於命令有著即刻執行、自動與依循固定模式服從的機會。(Weber,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康樂譯, 遠流2005,90-92)  d.權威(Autorität)指的是一種本質上以連續性因素為基礎的聲望,涉及到傳統和持久性。(Carl Schmitt,憲法學說,劉鋒譯,聯經2004,103)

(二)文本中的鋪陳與延伸:
  在《理想國》中,格老孔說:治理的最好的國家和有機體最相似(462D)蘇格拉底則強調這樣的國家顯然是智慧的、勇敢的、節制的、正義的(427E)。這是一個預先設計好的世界,任何事物依其秩序而運作,社會階層是不流動的,是一個在時間上、空間上都靜止的狀態。問題是,」是這個有機體運作的中樞神經?在理想國之中,是哲學家國王。
  哲學家離開洞穴,見光而返行治理。可是,真理從來就是專制的,但它仍必須面對意見(doxa)。若我們對於政治的初步理解是一種生活方式,那麼,政治就無法脫離意見而獨存,因此必須將就:政治生活是由政治智慧與政治意見混雜而成(因而,我們不可能有一個全部由哲學家聚合的國度)。同時也產生了弔詭:專制的真理並不能帶來政治,意見才帶來政治

  若哲學家國王確實作為政治生活的擔綱者,則會面臨治理難以維繫的問題。這是先知型統治者的侷限性所在,因為一個城邦(或國家)不可能時時處在理想國的高度純粹狀態,勢必面臨例行化(日常化、常態化)的挑戰。此即「經營」的要旨與其必要性。亞氏沒有走向哲王治國的路線,而是選擇中間階層掌政的折衷路線,是出自於妥協而非退讓。亞氏明白提供幻覺的重要性,並不亞於對真理的追求。提供幻覺乃是為了維繫經營之效果,並且創造秩序。
  換言之,妥協只是亞氏為了讓其政體落實的(幻覺)策略。此乃是因為政治不可能是中立的,其必然蘊含某種決斷、主張。在亞氏的混合制中,要明確指出「誰」是決策中樞即會遇上困難。這個問題在多數議決的制度底下被消解了,議會成為權衡、折衝的場域。多數決只是表面,其預設是少數異議的默認(馬基維利:群氓總是被事物的外表和結果所吸引,而這個世界裡盡是群氓(君王論,18)。至此,政治場域成為意見的混雜諸多同意的創生處──不再是智慧主導政治,而是同意主導政治,統治無需智慧。畢竟,群眾絕無真理需求,他們需要幻覺,不能離棄(Freud)
  
  在《君王論》之中,君王取代了真理與同意。「經營」也因君權難以維繫而被限定化為君王維繫政權的手段,至少在馬氏的文本中,人民並不是君王治理的直接對象,領土才是。此外,經營的另一目標:如何讓統治的阻力減到最小(凡有權力的地方,必有抵抗)。為了要維繫經營,有必要建立一個法律體系,法律的重要性則是因為它是營造幻覺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如此,或許可以對照霍布斯曾說的:「是權威,而非真理制定法律(見《利維坦》、《一位哲學家與英格蘭普通法學家的對話》)

(三)從經營到提供幻覺的必要性:法律作為工具
  在蘇格拉底的「高貴謊言」中,其實就出現了初始權力──這出自於統治者的積極表現(Luhmann),因而,即便是謊言,柏拉圖也在《理想國》的脈絡中將此謊言描述為與醫療同等作用、統治者能夠承擔的「高貴」。但是,當一切開始變得是可計算的,此時再也無法出現高貴謊言,營造幻覺反而成為統治的首選。什麼是幻覺?這是一個多義的辭彙。它的實指究竟為何,其實並不重要,他可能是充實豐盈的亦可能是空洞的,重點是「相信」使它「有效果」。二者之間的作用其實雷同,只不過幻覺能夠營造出「真理在其背後」的效果,但實際上,它仍指向虛空。
  如若提供幻覺是出自於經營之必要,那麼最根本的問題在於:為什麼被治者必須要服從?又或者,是否有比提供幻覺更佳的手段?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基本上,凡是在統治確立的地方,都有必要為「我們」鋪路,換言之,必須確立「我們」是一個共同體的正當性。在此,一種虛構的關係自動地產生一種真實的征服(Foucault)關係同時是結構與建構的。這裡的命題是:統治者建構了幻覺之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讓幻覺相對穩定,成為常態。換言之,我們與國家的關係即建立在幻覺上。
  為何是法律、而非暴力成為了手段?不論是《政治學》抑或是《君王論》,權力起初是以優勢的物質暴力為基礎(例如:財富、武力),之後才漸漸達到專門化與系統化。國家作為政治共同體,暴力壟斷乃是其定義的準則之一,而暴力或許是權力關係的原初形式、永恆秘密和最後手段(Foucault)──暴力是政治的前提,而非目標。治理(經營)乃是要維持被治者的長遠服從,統治者首先必須讓被治者活著Foucault謂之讓人活的權力)。即使是在馬基維利的經營策略之下,暴力也只是作為必要手段來被使用,而非萬靈丹。強制本身只能在較簡單的社會中造成暫時集中化的效果,隨著社會分化,必須讓權力以更多樣的方式運作在日常生活之中,法律是其形式之一。
  在正常狀態下,法律的地位並不優於國家,但是它成為一種貫徹權力的專門化形式,並與政治形成了一種弔詭的合作關係:權力定義法律Staruss指出法律實際上不是城邦的產物,而是城邦中碰巧成為主宰的那一部分的產物),法律鞏固權力Luhmann指出法律/統治只是套套邏輯,二者涵蓋相同的範圍),這一切從而又形塑著我們與國家的關係。



◎參考書目:
Durkheim, Emile著、渠東譯,2000,社會分工論。北京:三聯。
Luhmann, Niklas著、瞿鐵鵬譯,2005,權力。上海:上海人民。
Luhmann, Niklas著、李君韜譯,2009,社會中的法。台北:五南。
Schmitt, Carl著,劉鋒譯,2004,憲法學說。台北:聯經。
Staruss, Leo著,李世祥等譯,2011,什麼是政治哲學。北京:華夏。
Weber, Max著、顧忠華譯,199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台北:遠流。
Weber, Max著、康樂、簡惠美譯,1993,支配社會學(I)(II)。台北:遠流。
備註:
1.感謝當日同學的聆聽與發問。
2.關於老師當天的提問,容我再想想後、盡速回覆於網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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